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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闫西亮与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闫西亮。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增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西亮与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西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洪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明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