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肖秋贵与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秋贵,郑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832号原告肖秋贵,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坚,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陈良友、徐国荣,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肖秋贵与被告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肖秋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秋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秋贵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