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姜志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7号罪犯姜志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冷刑��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姜志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姜志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5.1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4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