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艺韵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清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艺韵陶瓷有限公司,温清杰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艺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城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能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温清杰,男,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艺韵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清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艺韵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艺韵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小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