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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杨议平、黄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杨议平,黄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文彬,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议平,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巧燕,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李文彬与被告杨议平、黄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健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琼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议平、黄巧燕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彬诉称:被告杨议平于2014年10月14日因需要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14日。现该借款时间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承担返还义务。由于被告李文彬和被告黄巧燕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杨议平、黄巧燕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杨议平向原告李文彬借款现金人民币1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兹向李文彬借来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正),限于2014年11月14日之前还清。借款人杨议平,2014年10月14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议平催讨,但被告杨议平分文未付。被告杨议平与被告黄巧燕于2007年3月13日在华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的夫妻关系至今仍然存续。因两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1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为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和被告杨议平与被告黄巧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一份,经法庭审核,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议平与原告李文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尚欠借款人民币1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杨议平和被告黄巧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巧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意见,有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借条为证,且被告黄巧燕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杨议平个人债务,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采纳、支持;被告黄巧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借款15000元,两被告没有返还,原告要求偿还并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采纳。被告杨议平、黄巧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议平、黄巧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彬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议平、黄巧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元,由被告杨议平、黄巧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健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