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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高岩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高岩,女,35岁,蒙古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毕金城,局长。申请执行人黄凯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725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在中国建行通辽西城支行账户内存款3992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