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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926号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B座2层、3层301-306室。法定代表人曹曙,执行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娄丽。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冠蓉。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61594号关于第115325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靛卿代理审判员  魏浩锋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