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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解某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贾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