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解某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贾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