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伟哲与高添、魏俊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哲,高添,魏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哲,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添,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俊峰,男,1975年9月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伟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添、魏俊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35800元,执行费3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