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催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常州虹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虹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观民催字第00025号申请人:常州虹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陈新达,董事长。申请人常州虹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据申请人常州虹润电器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瀚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21日,付款行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虹润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利平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频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