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15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1曹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张自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559-4号申请执行人:曹伟,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张自暧(暖),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委托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自暧(暖)名下位于马鞍山南路某小区某室房产,该房产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流拍。在变卖过程中,2015年2月10日,高某以257104.26元(第三次拍卖流拍价)购买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自暧(暖)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某小区某室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