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与曹智勇、上海白玉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曹智勇,上海白玉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20号。法定代表人费宜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忠义。被告曹智勇。被告上海白玉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定边路119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孙双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杨铮。原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智勇、上海白玉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元,由原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