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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楚某某。原告张某。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楚某某未依法缴纳本案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交,也未办理减、免、缓等法律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肖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