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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胡培金与袁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金,袁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胡培金,居民。被告袁正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金与被告袁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胡培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