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胡培金与袁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金,袁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胡培金,居民。被告袁正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金与被告袁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胡培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