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冯海贝等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金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冯海贝,冯振强,冯永波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市高营大街。法定代表人何保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金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市东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冯海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海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波。上诉人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石家庄金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2、判决金盛公司和公司股东冯海贝、冯振强、冯永波对金盛公司的债务5371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需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不能同案处理。经本院释明后,原告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不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处理为由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确定案件的受理费金额有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的两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需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不能同案处理。关于上诉人所称案件受理费金额有误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