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慧、李春立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宗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许慧,李春立,王秀英,宗涛,徐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责人:刘新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辰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原告:许慧,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审原告:李春立,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上述二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宗涛,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徐艳,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道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英、原审原告徐慧、李春立、原审被告宗涛、徐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又于2015年2月10日以已与王秀英、许慧、李春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震审判员 程斌审判员 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