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尹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自报),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4)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尹某在本区姬堂莲塘旧街的住处内,以其妻子与被害人唐某甲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由,使用菜刀、拳脚砍打被害人唐某甲,后伙同不法分子将被害人唐某甲带至本区姬堂一山头的破房子内,继续殴打被害人唐某甲致轻微伤,同时威胁被害人唐某甲赔偿,否则就不让被害人唐某甲离开及声称要砍死被害人唐某甲。最后被告人尹某抢走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6000元。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归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尹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辩称:其怀疑被害人唐某甲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才殴打了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敲诈了五千元,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尹某回到其租住的位于本区姬堂莲塘旧街的住处,发现其妻子在家并锁了房门。其等妻子开门后,发现被害人唐某甲藏在其卧室床底,遂怀疑被害人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随即使用菜刀、拳脚对被害人唐某甲进行殴打,再将被害人唐某甲带至本区姬堂附近山上的一废旧破房内,继续殴打被害人唐某甲,并威胁被害人唐某甲赔偿。被害人唐某甲答应补偿被告人尹某30000元后,被告人尹某安排他人跟随被害人唐某甲并收取被害人唐某甲的6000元。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当天,被害人唐某甲在被告人家中亲吻了被告人妻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立案表和归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照片。3、法医鉴定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唐某甲左胸部有擦伤3.Ocmx0.4cm,左背部有6.5cm挫裂伤,左前臂有缝合创4.5cm,创缘整齐,右腕部有缝合创2.Ocm,左下肢有挫伤0.9cmx0.3cm,0.2cmx0.2cm,属轻微伤;申某甲体表未见明显新鲜暴力损伤。4、银行卡查询记录,证实唐某甲的银行卡于2013年10月29日分别有2笔共五千元的款项支出。5、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8日是其农历生日。当日,其在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渝川园饭店请老乡们(申某甲、申某乙、“高佬”、李某甲、“眼镜”、雷某、“阿某甲”)一起吃饭。“祁阳婆”提出要过来一起吃饭。申某甲就通知“祁阳婆”到场。饭后,其喝多了酒,就由着“祁阳婆”扶到“祁阳婆”的家沙发坐下。接着,“祁阳婆”扶其进房躺在床上。其亲了“祁阳婆”。突然,有人在敲门。“祁阳婆”说可能是她的老公(“黑皮”)回家拿东西,叫其躲到床底下去。其躲在床底下。“祁阳婆”开了门,“黑皮”和一名男子进了房,就踢开床。“黑皮”用菜刀砍其,让其跪在客厅,又称其搞他老婆,要打死其。其说其没搞“黑皮”老婆,也不是其叫他老婆去吃饭喝酒的,是他老婆找其老乡申某甲说要去一起吃饭喝酒的。“黑皮”打电话叫申某甲过来对质。几分钟之后,申某甲、“高佬”、李某甲来到“祁阳婆”家里。申某甲承认他打电话叫“祁阳婆”去吃的饭。“黑皮”要申某甲也为这件事负责任。后来,有人报警。“黑皮”打电话叫一个司机开车过来,再押着其和申某甲坐一辆小车到附近一个山头的一个废置房子。之后,“黑皮”和另外两名男子又在房子里面殴打其,要其拿出三万元来解决这个事情,否则,其别想走。其说自己没那么多钱,只有银行卡内的五千多元。“黑皮”又让前述司机押其和申某甲去取钱。对方司机拿走其身上的一千元和其从银行取出的五千元后,离开了。在“祁阳婆”家里的时候,“祁阳婆”没有主动挑逗引诱其发生暧味关系。其亲“祁阳婆”时,她没有拒绝其。其没听到“祁阳婆”告诉“黑皮”,其躲在床底下。“黑皮”用菜刀砍其。其用手挡了,手腕被砍伤。申某甲在山上废置房子没有被殴打。“黑皮”要申某甲做担保人,如果其不给三万元的话,威胁连申某甲一起砍。经过辨认,被害人唐某甲指认被告人尹某就是“黑皮”。6、证人证言(1)申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l9时许,其等八名老乡一起为老乡唐某甲在黄埔区姬堂的渝川园饭店庆祝生日。20时40分许,唐某甲单独和“祁阳婆”回到莲塘。22时30分许,其和老乡打牌时,其接到“黑皮”用他老婆“祁阳婆”手机打来的电话。“黑皮”让其到他家。其去到“黑皮”家,看到唐某甲双手受伤,流了血。“黑皮”和另两个男子一起用拳脚打唐某甲,还用刀背敲打唐某甲的头部。“黑皮”又叫来人开车,把其和唐某甲一起带到了姬堂附近的山头的一破屋内,再殴打其和唐某甲。“黑皮”要唐某甲给他三万元,否则,就砍死其二人。唐某甲就说他银行卡只有5000元,身上有l000元,总共6000元。“黑皮”让唐某甲5天之内凑齐24000元给他,并要其做担保。之后,“黑皮”安排人跟其和唐某甲取钱。唐某甲从柜员机取了5000元钱,再加上身上的1000元一齐交给对方。之后,对方就走了。其和唐某甲后来报了警。“祁阳婆”家里有“祁阳婆”夫妇、唐某甲和“祁阳婆”的老公两个兄弟以及其,共6个人。其不清楚“祁阳婆”的老公为什么要敲诈勒索唐某甲。经过辨认,证人申某甲指认被告人尹某就是“祁阳婆”的老公。(2)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晚上其和几个湖南老乡一起在姬堂一饭店为唐老板庆祝生日。饭后,其与唐老板走在人群最后。唐老板提出他到其家喝茶。其一回到家,就把大门从里面锁住。其想给唐老板烧水泡茶。唐老板拉其进房,亲了其一下,并说他喜欢其。其说“你尊重我就放开我,而且别乱说喜欢我”。这时,其丈夫尹某在门外敲门,并大叫其名字。其一慌张,害怕他发现其与另一名男子单独呆在家中,就叫唐老板躲起来。唐老板躲在其房间床底下。其答尹某说,其在洗澡。其换上睡衣,再开门了。尹某进房后,在家里到处查看。不久,其听到尹某在房间里大吼:“你找死啊,你不知道我黑皮是做什么的啊,你竟然敢跑到我家来了”。尹某去厨房拿菜刀并回到其房间。其再去房间,看到尹某踢了唐老板一脚,又拿着菜刀割伤了唐老板的左手臂。唐老板就说“这是一场误会,我们两人(指唐老板与我)什么都没有”。尹某就说“你当我是傻子啊”,又叫来“国某”等三个人。“国某”帮着为唐老板解释。过会,尹某、阿某乙带着唐老板及“国某”离开了。后来,警察向其了解情况。经过辨认,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尹某。7、被告人尹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8日21时左右,其回到租住的黄埔区姬堂莲塘旧街的住处,看到其妻子张某在家,其房间床底露出一人的双脚。其到厨房拿菜刀,让床底下的男子出来。对方男子自称姓唐,并称认识其妻子。其怀疑对方男子跟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就用拳头殴打对方男子的背部,并挥刀砍向对方男子。对方男子拿手挡,结果手受伤了。对方男子说他跟其老婆没关系,并找来4名男子作证。其听说有人报警,就叫一司机开车带其、姓唐的男子及另一朋友到十六冶一处空房子。其又打了唐姓男子几巴掌。杨某也过来十六冶,问其如何解决。其让对方赔其3万元,否则砍死姓唐的男子。对方男子提出一下子没这么多钱。在其他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其让司机向对方拿钱,就放了姓唐的男子。后来,司机给了其五千元。庭审中,其对公诉机关认定司机收六千元,只给其五千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唐某甲陈述和张某证言与被告人尹某供述互相吻合,足以证实:第一,唐某甲到尹某家中,亲了尹某妻子张某,证明唐某甲与张某有暧昧关系。尹某打人要钱行为事出有因。第二,尹某通过打人要钱的行为,具备通过勒索钱财来补偿其心理不平衡的目的。第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反映被害人身体仅受轻微伤,由此可证实被告人尹某等打人行为属较低度的暴力,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目的。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遇事不能寻合法途经解决,而是以此为借口,抱着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罪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妥当,故本院予以变更。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尹某的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退还被害人唐某甲(本项判决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文锋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人民陪审员 钟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国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