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安顺南小区平房。法定代表人:张丽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赵雅平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