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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汉恒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叶佑生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恒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佑生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恒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佑生上诉人武汉恒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佑生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恒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上诉人民事起诉状记录显示,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XX小区”,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辖区范围。故请求撤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佑生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系武汉市公交集团站务公司三公司职工,其工作单位地址与被告的经营地址毗邻。2014年5月14日21时许,原告下班途中路过由被告承接物业管理的“丽水天成小区”门口到心连心药房买药,因天黑导致视觉受限,不慎被被告违法设置在小区广场公共道路上地桩之间的锁链障碍物绊倒受伤。被上诉人叶佑生当即向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案,接警民警周伦坤、涂其超。另查明:2015年2月5日,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蔡甸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属于我局下属单位,周伦坤、涂其超为我局民警,丽水天城小区治安属我局经济开发区所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佑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在由上诉人武汉恒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XX小区”门口,被其违法设置的锁链障碍物绊倒受伤。由于侵权行为地“XX小区”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故该辖区的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