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艳芳诉被告苏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芳,苏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曹艳芳,女。被告苏和(别名阿拉腾苏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芳与被告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芳于2015年2月10日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曹艳芳负担。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