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李团结与蒋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团结;蒋士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李团结,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蒋士权,男,50岁,汉族,教师,住永城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团结与被告蒋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更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