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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培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培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向培乾,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向培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培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培乾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培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向培乾在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向孙明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