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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新鹏与曹立旺、范志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鹏,曹立旺,范志霞,董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田新鹏,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立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范志霞,女,1976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毅,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田新鹏与曹立旺、范志霞、董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艳波、侯风武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