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喻车英,喻廷军等与李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廷军,喻廷富,喻车英,白云菊,李廷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喻廷军,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喻廷富,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喻车英,女,1982年3月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白云菊,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李廷周,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车英,喻廷军,白云菊,喻廷富诉被告李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车英,喻廷军,白云菊,喻廷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车英,喻廷军,白云菊,喻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喻车英,喻廷军,白云菊,喻廷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