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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商初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泮国招与张保卫、应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国招,张保卫,应美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919-1号原告:泮国招。委托代理人:陈新良。被告:张保卫。被告:应美连。我院在审理原告泮国招与被告张宝慧、应美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泮国招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国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泮国招负担。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