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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声群与朱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群,朱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李声群,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清江,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军,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声群与被告朱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声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声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声群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祖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