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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徐文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文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76号罪犯徐文哲,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鲁山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文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徐文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徐文哲的定罪及原审被告人蒋亚娟、朱亚彬的定罪和量刑部分;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徐文哲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徐文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于2010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徐文哲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5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徐文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徐文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文哲因怀疑王某某盗窃其财物,于2008年10月16日23时许,纠集姜亚娟,朱亚彬及郭杰寻找被害人,24时许在金水区枣庄村找到了王某某,姜亚娟扇了王某某两巴掌,后将其带至徐文哲租住的房间,要求被害人赔偿财物,否则就报警,次日8时许,被害人从该处四楼窗口跳下摔死,经鉴定,王某某系高坠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徐文哲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文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连续表扬2次,2014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瞿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文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