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龚建锋与曹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锋,曹关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龚建锋。委托代理人刘小军,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关平。委托代理人姚正宇,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锋与被告曹关平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亚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