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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江红申请被执行人张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红,张志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红,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五更村*组。被执行人张志侠,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五更村**组。王江红与张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蒲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江红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4600元后无能力履行下余案款,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确认执行标的为10050元,其中欠款10000元,诉讼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斌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