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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万某,务农。被告李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印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