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毛克高、徐良平与徐良平、郑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克高,徐良平,郑三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商初字第643号原告:毛克高。被告:徐良平,,现在押浙江省衢州市十里丰监狱第四监区。被告:郑三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克高与被告徐良平、郑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克高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54元,减半收取9677元,由原告毛克高负担。审 判 长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洪东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