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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卓涛与胡宏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涛,胡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涛,男,1979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富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宏,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熊志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卓涛与上诉人胡宏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亚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辉、盖景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涛的委托代理人杨富强,上诉人胡宏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胡宏向卓涛交清承包金尾款后卓涛是否仍然拒绝交出酒店钥匙、胡宏及其转包人是否经营过酒店等与认定违约相关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卓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4元,上诉人胡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3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审 判 长  唐亚萍代理审判员  郭 辉代理审判员  盖景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