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永银与马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银,男,60岁,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马安强,男,28岁,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昭化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对马安强在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广旺矿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工程款1500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安强在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