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阳泉市祥瑞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遵化市鸿源粉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4号原告阳泉市祥瑞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忠祥,执行董事。被告遵化市鸿源粉末厂法定代表人袁树国,经理。原告阳泉市祥瑞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鸿源粉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均能诚信履行,友好合作,至2012年后随着原材料不断涨价,被告能够充分考虑原告立场而将每支耐火罐的单价提升至7.7元、8.0元、8.5元;原告亦能按照被告的需求而在供货数量、付款时间和方式方面给予照顾。从2013年2月19日被告提走最后一批货后至今,拖欠原告货款94290.5元不还,无奈,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290.5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1974.92元。成讼后,本院查明被告单位已注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单位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祥瑞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