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连国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连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原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连国。辩护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连国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肇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连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徐连国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徐连国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慕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