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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保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鲍海明与许继发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海明,许继发,安庆华宇物资有限公司,潘亚萍,吴小贺,李蕾,吴正红,方金萍,吴正,李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鲍海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许继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华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潘亚萍,女,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小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李蕾,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正红,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方金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正,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云云,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