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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章木清与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章木清,自报无职业。被告章金山,自报无职业。原告章木清诉被告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章木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木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木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0元,合计45元,由原告章木清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