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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仪陇农商行与陈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住所地:仪陇县灯塔乡。负责人:郭毓,该支行行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先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