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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吕井合、陈太利与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井合,陈太利,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774号原告吕井合,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陈太利,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会,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井合、陈太利诉被告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井合、陈太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井合、陈太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