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吕井合、陈太利与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井合,陈太利,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774号原告吕井合,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陈太利,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会,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井合、陈太利诉被告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井合、陈太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井合、陈太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