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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家政与王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政,王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65号原告李家政。被告王云。原告李家政与被告王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投资西铁运校足球场,所得利润按投资比例分红,合作期三个月。然合同期满后,被告却只支付原告投资本金10000元,下欠的7600元利润分红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投资利润分红款7600元。被告王云虽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其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承认欠原告合作投资利润分红款7600元属实,因其手头紧张,故暂无法及时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投资西铁运校足球场,投资金额30000元(由原告投资10000元,被告投资20000元),所得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合作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合同均次120场,每场净收入190元。原告在签订该协议的当天,即按协议约定给被告指定的账户上打投资款10000元。在该协议到期后的2013年12月底,被告已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0000元。但被告以手头紧张为由,一直拒付原告应分享的投资利润7600元(190元/场×120场÷3=76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虽经依法传唤,但未到庭应诉。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投资合作协议、转(存)款凭据、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平等协商所达成的投资合作协议,属合法有效之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承认下欠原告投资利润分红款,双方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李家政投资利润76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