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郑惠予与即墨长江中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惠予,即墨长江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郑惠予。被执行人即墨长江中学,住所地即墨市湘江二路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惠予与被执行人即墨长江中学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代理陪审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