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明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1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涟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一农审判员  李贻德审判员  罗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纪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