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斌,该公司职工。被告邵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