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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符方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方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号罪犯符方强,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方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后的残刑七年零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8元。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符方强于2007年11月2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代表陈明扬出庭提请对罪犯符方强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黎东兴、钟兴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符方强、证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符方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罪犯符方强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方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考核16个月,获得7个综合表扬、2个单��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判处赔偿金人民币6008元,已赔偿人民币6008元,达到100%。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纳赔偿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方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邢 军审判员  黄茂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扬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