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职工。被执行人王某,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实际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4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