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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罪犯马进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192号罪犯马进朝(曾用名马金祥),男,1974年6月23日生于甘肃省文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以被告人马进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11日该院作出(2008)略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进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交纳12000元)。2009年3月19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马进朝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马进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1个积极,2012、2013年度分别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进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马进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进朝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马进朝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