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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石新喜、陈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石新喜,陈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0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华岳路中段。代表人王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新喜,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西镇庆华村村民。被告陈秀琴,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西镇庆华村村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华平,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西镇庆华村四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被告石新喜、陈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钢铁审 判 员  王泉华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