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喜红与被执行人彭东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红,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正宁县城。被执行人彭东亮,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正宁县城。申请人王喜红与被执行人彭东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正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喜红的医疗费4788.34元、误工费560元、护理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共计6228.34元,由被告彭东亮赔偿3737元,其余由王喜红自负。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王喜红承担200元,被告彭东亮承担300元。宣判后,彭东亮不服,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庆中民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东亮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喜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彭东亮发出执行通知。经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彭东亮执行案件,彭东亮于2015年2月9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执结标的37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峻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