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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崔荣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