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崔荣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