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谢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376号罪犯谢龙,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以被告人谢龙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向 颖 微信公众号“”